国家医疗保障局:2022年11月底前实现DRG/DIP功能模块在全国落地应用
2024-03-07 本站作者 【 字体:大 中 小 】
为落实《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》(医保发〔2021〕48号),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,推进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,国家医保局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开发了DRG/DIP功能模块基础版。
国家医保局要求,2022年4月起,选择部分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测试,按照DRG/DIP有关技术规范,结合本地数据,调整有关规则、参数、传输、使用、安全等功能;2022年6月底前,选择部分新开展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地区,试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DRG/DIP功能模块;2022年11月底前,实现DRG/DIP功能模块在全国落地应用。
DRG/DIP功能模块属于“基础约束”,地方要严格按照已有功能应用尽用、个性需求能配则配、订制开发最小必须、差异需求国家审核的要求开展落地应用,确保地方个性化开发既有弹性又安全可控,整体统一。
未完成DRG/DIP支付信息系统建设的地区,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提供的DRG/DIP功能模块,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重复建设。
已完成DRG/DIP支付信息系统建设的地区,由省级医保局设置过渡期并制定过渡方案,期间做好原系统与省级医保信息平台的衔接,确保DRG/DIP分组结果、结算规则能够导入到省级医保信息平台,实现DRG/DIP结算。要充分做好转换使用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DRG/DIP功能模块的准备,加强评估,确保功能适用、好用。
据悉,2021年11月底,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《DRG/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》,以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为目标,分期分批加快推进改革。按照计划,到2025年底,DRG/DIP支付方式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,基本实现病种、医保基金全覆盖。
DRG付费是按照患者的患病类型、病情严重程度、治疗方法等因素,把病人分入临床病症与资源消耗相似的诊断相关组。通过制定支付标准倒逼医院降低药品、耗材、检查等成本,压缩治疗中的水分,实现结余留用、合理超支分担,在管理更高效的同时,也让患者避免了不必要的医疗支出。
DIP付费为我国独创,将点数法、总额预算、按病种分值付费等方法相结合,以期实现扩大覆盖的病种范围,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,并有效控制基金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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